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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规定有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以下简称附件4)对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了补充与调整。本文归纳了政策变化点,并对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作出提示。


   适用范围的变化


   1.与原政策的区别:原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附件4在原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营改增全面实施的范围将跨境应税行为统一为服务或无形资产两类。


   2.与境内政策的区别: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的范围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零税率范围的变化


   1.范围: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财税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5个方面。


   提示:


   国际运输服务项目必须具备取得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资质,港澳台运输参照规定执行。


   2.变化:现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范围与原政策相比基本保持不变,只是将原服务类项目归并于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项下。具体来说,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与原政策相比未有变动;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方面,将原政策中研发设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等并入出口服务项下,将技术转让服务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技术项下。


   免税范围的变化


   1.范围: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缴纳增值税6个方面。


   提示:


   上述前4类服务和无形资产均发生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变化:与原政策相比变化较大,新增9个项目,平移2个项目,扩大3个项目。


   新增9个项目: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无形资产、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简易计税的无形资产、放弃零税率的无形资产等。


   平移2个项目:将保险服务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免税平移增值税沿用;将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免税平移增值税沿用。


   扩大3个项目:将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扩大到全部内容免税。


   注意事项


   1.销售额的确定


   ①外币换算可选择。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如,某企业确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服务收入为400000美元,按照当月1日的汇率6.1053 计算换算为人民币入账,入账金额为2442120元(400000×6.1053)。当月20日收到国外客户汇入服务收入400000美元,20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20的,实际收到外汇换算为人民币2480000元(400000×6.20),汇兑差额为-37880元(2480000-2442120),应计入财务费用当期损溢科目,并取得收汇凭证。


   ②完全在境外消费。附件4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出口价格是否合理的核定。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例如,C外贸企业2016年6月与国外客户A签订提供境外软件服务合同,共计300万元人民币。当月,C公司委托国内B公司开发设计这套软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50万元(设计服务费),进项税额9万元。在软件出口后确定300万元收入的次月,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和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笔业务换汇成本低于合理范围,重新核定后的合理出口价格应为106万元,远低于出口服务的实现价格300万元,其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50×6%-106÷(1+6%)×6%=3(万元)。根据附件4的规定,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3万元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2.零税率计税方式及退税申报


   计税方式: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税申报: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注意3种特殊申报退(免)税的申请人:一是程租服务。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是期租、湿租。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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